(2013年6月20日市十三届政协第五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此《意见》由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转发,见锡委办发[2013]87号文)

   

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锡委发〔2011〕93号)精神,结合当前市政协民主监督员工作的实际,在《政协无锡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化民主监督员工作的意见》基础上,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民主监督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要求,通过深化民主监督员工作,进一步拓展民主监督形式,丰富民主监督内容,加大民主监督力度,提高民主监督成效,助推政府部门(单位)认真履职尽责,规范权力运行,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同心协力为建设“魅力无锡、创新无锡、创业无锡、幸福无锡”做出新的贡献。

二、委派民主监督员的部门和单位

按照 “关注经济建设、关注社会发展、关注百姓生活”的要求,重点对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旅游局和市学校管理中心、市医院管理中心、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1个政府部门(单位)进行民主监督,并委派民主监督员。届中视情对接受监督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整。

三、民主监督员的条件

1、必须是市政协委员或在锡省政协委员。

2、思想素质好,民主意识强,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相关专业知识,并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

3、热心社会工作,作风扎实,能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4、严于律己,尽职尽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四、民主监督员的任务

1、对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2、围绕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开展民主监督。

3、了解和反映人民群众对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能和行风建设中存在问题的批评和建议,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4、对市政协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建议案和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五、民主监督员的工作方法

1、民主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能是一种组织行为,市政协向重点监督的各部门(单位)委派民主监督员小组,由组长负责民主监督员小组活动,做好与市政协和部门(单位)的联系、沟通工作。

2、根据政协章程赋予政协委员的权利,民主监督员享有知情、调查研究、视察、协商、建议和批评等权利。原则上,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召开两次民主监督会议,听取接受监督部门(单位)有关工作情况通报,提出意见、建议,开展民主监督。同时,接受监督部门(单位)应邀请民主监督员出席全局性工作会议或其他有关专题性会议。

3、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和服务对象,着重就相关部门(单位)的作风效能和服务态度等进行明查暗访,广泛收集社情民意,主动向接受监督部门(单位)沟通、反馈情况。

4、民主监督员向接受监督部门(单位)提出建议和批评,应以民主监督建议书形式,经组长同意后送交接受监督的部门(单位)。民主监督建议书每两个月发送一次,送接受监督部门(单位)主要领导阅处,同时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备案。对于重大及敏感事项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应事先报市政协分管领导审核,确保客观真实准确。对在民主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如需公布,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安排。

5、本着寓监督于服务之中的精神,对于接受监督部门(单位)在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民主监督小组可向市政协反映,积极做好服务、协调工作。

六、民主监督员的管理

1、民主监督员通过组织推荐和个人自愿报名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牵头,会同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市政协研究室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出民主监督员人选,经主席会议讨论通过,由市政协向民主监督员颁发证书。

2、民主监督员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履行职责。要以推动政府部门(单位)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为重点,敢于坚持真理,做到实事求是;民主监督员小组组长要以身作则,发挥主动协调作用,民主监督员小组成员要积极参加小组安排的活动,妥善处理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切实履职到位。对于不能履行民主监督员职责的,将劝其辞去民主监督员职务。

3、民主监督员的任期与本届市政协届期一致。担任民主监督员的委员如在届中调整的,其所任民主监督员也将随之调整。

4、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具体负责民主监督员的工作协调和日常管理,加强与民主监督员、接受监督部门(单位)的联系,建立民主监督员档案,对民主监督员工作进行考核。

5、民主监督员小组要定期向政协组织汇报履职情况,按时上报年度活动计划和工作总结。

七、加强对民主监督员工作的领导

1、市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及时研究决定民主监督员工作的重要事项。

2、市政协每年定期组织民主监督员进行培训或工作交流。市政协组织协商议政、调研视察、民主评议等活动时,可邀请在相关部门(单位)担任民主监督员的委员参加,为他们了解情况、反映民意提供条件。

3、各接受监督部门(单位)要将民主监督员工作列为本部门(单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民主监督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创造良好条件,切实保障民主监督员的权利。要积极支持民主监督员通过调查研究、视察、暗访等形式,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工作的监督;认真对待民主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及时研究采纳,并在收到民主监督建议书两个月内将办理意见进行书面反馈,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备案。

4、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要加强与民主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民主监督员工作的情况。民主监督员所在单位要大力支持民主监督员的工作,从时间上保证民主监督员参加各项民主监督活动。

5、为充分调动民主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市政协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民主监督员,适时予以通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