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8日市十三届政协第二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为了进一步增强市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调动广大委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推进履行政协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委员的管理工作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由市政协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协机关应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政协委员管理工作机制。

第三条  政协委员要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撰写提案,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充分发挥本界别、团体的代表作用。

 

第二章  会议或活动

 

第四条  政协委员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由市政协办公室或活动组织者提前发出通知。全体委员会议一般应提前7日发出通知,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活动)、委员联系小组会议(活动)一般应提前3日通知到委员本人。通知以书面方式为主,辅以手机短信(或电话)等其他方式。

第五条  政协委员应按要求出席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会议,参加市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和委员联系小组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学习等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履行请假手续。政协委员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请假,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以书面(或电话)联系方式履行请假手续,并经秘书长批准;全会期间请假,应向小组召集人提出,并报大会秘书处批准。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和活动,应向召集人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政协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职务变化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政协办公室和所在的专门委员会及委员联系小组,以便对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及时予以补充调整。

 

第三章  考  核

 

第七条  市政协每年要对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一)委员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委会会议和由市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及活动的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考勤。

(二)委员参加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委员联系小组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的情况,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委员联系小组负责考勤。

(三)委员每年至少应撰写递交一份提案或社情民意。委员提交提案情况,由市政协提案委负责统计;撰写社情民意的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统计。

第八条  会议、活动结束后,对无故缺席的委员,将在市政协数字化工作平台上予以通报。委员全年履职情况,年底由市政协办公室进行汇总,并以书面形式在全体委员会议上向全体委员通报,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委统战部,以此作为市政协委员换届时是否留任的参考。

 

第四章  奖  惩

 

第九条  为鼓励委员认真履职,市政协每年开展优秀政协委员的评选表彰活动。表彰人选由各专门委员会和委员联系小组组织推荐,由秘书长办公会议进行评审,主席会议协商决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表彰:

1、被评为年度优秀提案、社情民意、调研报告的;

2、政治态度好、遵纪守法好、履行职能好、参加活动好的;

3、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增进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本职岗位上作出突出成绩的。

(二)市政协对受表彰的政协委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同时建议委员所在单位或界别给予表彰。

第十条  市政协对违反政协章程及政协工作相关规章制度的委员,按照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由主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常委会协商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十一条  市政协对委员的处理分为:告诫、警告、劝其退出市政协委员会、撤销其市政协委员资格四种。

(一)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告诫:

1、无故缺席1次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的;

2、一年内无故缺席2次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或委员联系小组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的;

3、一年内没有提交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的。

(二)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

1、无故缺席2次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的;

2、一年内无故缺席3次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或委员联系小组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的;

3、连续两年没有提交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的;

4、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5、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影响团结稳定,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劝其退出市政协委员会:

1、一年以上既不参加政协的各种会议和活动,也未提交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的;

2、因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3、因严重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影响团结稳定,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4、本人不愿意当政协委员的。

(四)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

1、因严重违纪,受到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2、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书面告诫、警告累计2次以上的。

第十二条  实施对委员告诫、警告,须经主席会议研究决定,由市政协办公室在15日内向委员本人送达“告知书”;对受到警告处分的市政协委员,由市政协主要领导进行走访谈话;劝其退出市政协委员会的委员,须经主席会议研究决定,由市政协办公室通知该委员在15日内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提交书面退出申请,逾期未交的,视为本人同意退出;给予撤销市政协委员资格的,按政协委员产生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市政协委员因受处分后形成的空缺名额,按政协委员产生的程序进行增补。

第十四条  受到本会警告以上处分的委员,如果有异议,可以在15日内书面请求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