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6日政协第十届江苏省无锡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6月2日政协第十一届江苏省无锡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11年6月27日政协第十二届江苏省无锡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政协、江苏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无锡市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初步审查情况的报告;市政协主席会议听取和审议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市政协常委会议听取市政府提案办理情况的通报。
    第七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市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初步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市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初步审查情况。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提出立案、并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意见,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七)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公开提案全文和办理复文,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加强与各单位的协作;

(十一)接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 加强与市(县)、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提案信访处。提案信访处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市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各界别和委员联系(讨论)小组,可以本界别、委员联系(讨论)小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以界别、委员联系(讨论)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

(四)提案应当以电子文本,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也可以纸质文本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

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初审,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初步审查情况;全体会议闭会后,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复审,并向主席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可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七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四)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五)属于学术研讨的;

(六)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七)指名举报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超出本市管辖权范围的;

(十一)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办理的。

经审查未予立案的,要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八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经审查立案后,由市政协会同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集中交办。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经审查立案后,由提案委员会及时交办。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提案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加强领导,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务求实效。

(二)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提案后的三个月内对提案作出答复。答复应当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凡能解决的问题和采纳的意见,要抓紧解决和积极采纳;因受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确实难以解决,不予采纳的,可留作参考,并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答复件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三)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联系(讨论)小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并案提案的办理复文应当分别寄送相关提案人。党委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同办理单位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

(五)承办单位应当对提案进行分析研究,办理前和提案者沟通,了解提案者真实意图;办理中和提案者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办理后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力求取得共识。

(六)承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应当主动征询提案者对提案办理复文和落实情况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当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要重视集体提案和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提案。对于列入计划解决的提案,要建立跟踪办理机制,适时将办理结果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年度提案办理工作书面总结,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督办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重点督办提案

(一)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对推进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督办提案。

(二)重点督办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遴选,报请主席会议研究决定。

(三)重点督办提案采取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集体督办和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两种形式。

(四)对于重点督办提案,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网络督办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于列入计划解决的提案,可有重点地组织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五条  对于提案中的一些重要意见和建议,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每年表彰一次 。优秀提案由市政协给予表彰,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联合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经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协提案信访处联席会议讨论后,报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市(县)、区政协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