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长江江阴段水上过驳作业的通告

锡政告〔2020〕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按期完成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现按省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就取缔我市长江江阴段水上过驳作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12月20日零时起,撤销、关停长江江阴段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全面停止长江江阴段水上过驳作业。长江江阴段所有过驳浮吊至划定的“临时集中停泊水域”停泊。

  二、江阴市大禹水上过驳服务有限公司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长江江阴段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内设施设备及专用标志的拆除。

  三、浮吊应当于2021年1月10日前进厂拆解或驶离江苏省水域。逾期未执行的,2021年1月31日前,市长江江阴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将依法采取拆除作业设备等措施,通知船籍港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

  四、船籍港为我市在省内其他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作业的浮吊应当履行承诺,2020年12月20日零时前停止过驳作业,服从当地市整治办的管理,并于2021年1月10日前进厂拆解或驶离江苏省水域。

  五、船籍港为我市在外省作业的浮吊应于2021年1月31日前将船籍港变更为外省籍。

  六、江阴市大禹水上过驳服务有限公司、浮吊的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承诺,积极配合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的撤销、关停和浮吊过驳作业的取缔工作。对拒不履行承诺、拒不进厂拆解或驶离江苏省水域等妨碍水上过驳作业取缔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所称浮吊,是指在《关于公布准入长江江苏段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浮吊清单的通知》(苏水上过驳办发〔2018〕13号)内的浮吊以及在长江江苏段和通江河口水域未取得合法手续从事水上货物过驳、水利、交通工程建设等行为的浮吊。

  八、本通告自2020年12月11日起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