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管理,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央、省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本市(包括无锡市区及江阴市、宜兴市,下同):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调动的干部职工和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高校毕业生;

  (二)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接收安置的军队退役军人(含转业干部、离退休人员)及随迁家属子女;

  (三)经驻锡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军队干部随军家属;

  (四)经国家、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本市高校及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在读学生;

  (五)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教练员、运动员;

  (六)经公安机关批准,在本市有所有权住宅的无锡市户籍人员父母、子女和配偶投靠落户的;

  (七)原本市户籍的高校及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包括退学、肄业及在校生);

  (八)在本市有所有权住宅的原无锡籍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本市:

  (一)在本市有所有权住宅、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二)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即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下同),或者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放宽至毕业3年内)、留学归国人员及技术工人;

  (三)在本市有租赁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参军进入城市人员、新生代农民工、举家迁徙农业转移人口等来锡就业人员。

  第四条  在江阴市、宜兴市行政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者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在地。

  第五条  公安部、省公安厅出台的便民利民措施中涉及市外人员户口准入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涉及户籍准入年限,根据中央和省有关区域户口迁移制度一体化运作的相关规定,实行城市群同城化积累互认。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17〕159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无锡军分区,市各人民团体。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