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专门规范政治协商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是做好政治协商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磅礴力量,具有重要意义。

       从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的高度认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明确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是对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通过对政党关系、协商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将宪法规定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以落实,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依宪执政的重大实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指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的关键是依宪执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关键则是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角度来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十分必要。

       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维度理解《条例》。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进民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重大成果。全过程人民民主需要通过一系列法律和制度安排,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个环节彼此贯通,支持和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切实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政治协商工作摆在治国理政重要位置,对政治协商进行了充分的实践探索,成为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凝聚共识、增进共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条例》总结政治协商工作的丰富实践和成功经验,以党内法规的方式确立制度、建立机制,对于保障政治协商常态、长效开展,提升政治协商效能作用巨大。

       从立法结构上看,《条例》分为三个板块,其中总则是原则性规定,第二、三章是实体性规定,第四、五、六、七章是程序性规定,内容完整、制度完备、程序完善。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有事好商量的真谛,可以保障政治协商工作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实现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的统一。

       从加强专门协商机构建设的角度贯彻落实《条例》。当前,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相互交织,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中,矛盾风险挑战之多、治国理政考验之大前所未有,更加需要通过做好政治协商工作,落实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凝聚共同奋斗的智慧和力量。《条例》的制定,为我们做好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提供了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则,也是必须坚守的法治底线。

       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贯彻落实好《条例》既责无旁贷,也义不容辞。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需要我们在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是专门协商机构的特征性定位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上开展深入研究,厘清政治协商与政协已有各种协商形式和内容的关系,界定政治协商的内涵与外延,明确政治协商的属性和特征。进一步在实践中探索政治协商工作的具体程序性制度安排,切实保障将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各民主党派参政过程有机统一,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作者系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 

来源 :人民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