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和谐发展,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3〕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二)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金统一管理、分级负担。

  第三条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拟订、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账户管理等业务经办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审计、税务、残联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市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情况设定若干档次,并适时调整;参保人员每年可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社区)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政府全额支付居民基础养老金,并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不含补缴)。

  列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者重度残疾等缴费困难群体,个人缴费按照最低档次缴费标准,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具有本市市区户籍;

  (二)年满60周岁(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市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

  (三)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

  2010年10月1日起(外地户籍迁入人员2014年2月21日起),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不间断缴费,未逐年缴费的,可以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后,办理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实行市区统一标准,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对6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予以适当倾斜。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参保人员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待遇享受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  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或者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转移接续,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共同承担,统一归集市级财政专户。具体分担比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将政府补贴费用划转到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定期按时将资金划拨到支出专户,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和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核查,并加强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冒领、骗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对列入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范围的参保人员政府保养金,由原全额发放的基础养老金和征地补偿性养老金,调整为按月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和养老补助金。

  政府保养金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0〕135号)同时废止。